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,將自民國(以下同)110年7月1日起調整個人傷害保險(不含 旅行平安保險)危險發生率。因此,
您於110年7月1日前投保且現行有效之個人傷害保險(含 主約及附約,以下同),將配合危險發生率之調整,可選擇以「提高保險金額」或「調降保險費」之方式辦理。
「提高保險金額」係指保單自續保日(即原主/附約屆滿日之翌日)起,提高保險金額。
「調降保險費」係指保單維持原保險金額以調降保險費之方式辦理續保。
我們建議您選擇「提高保險金額」,可以在保險費不增加的狀況下,提高現行有效之個人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。
若您未告知選擇方式,本公司將維持原保險金額以「調降保險費」之方式辦理續保。